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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电竞app免费下载过去一年滁州法院这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年03月15日    来源:网络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大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做实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完美电竞app免费下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载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

  2024年,滁州法院共有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分别为琅琊法院杨妺、方成军、刘杰撰写的《李某刚非法案》,天长法院张学鸿撰写的《徐某辉与陈某恢复执行案》,天长法院张学鸿、郭志伟撰写的《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与双某执行实施案》,省高院刘伟玲、明光法院龙明浩撰写的《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李某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李某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某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2016年11月9日,徐某辉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徐某辉借款48万元给陈某,借期36个月,年利率14%,陈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某小区北区X栋X室房地产(下称涉案房产)为此债务提供保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1月9日,双方到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就前述协议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作出(2016)皖天公证字第3324号公证书。2019年3月13日,经徐某辉申请,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作出(2019)皖天公证字第546号执行证书。

  2021年7月1日,徐某辉依据前述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产(系首封、抵押房产)。2022年7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天长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对涉案房产依法询价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皖1181执恢305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房产。买受人薛某于2022年9月14日以361344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皖1181执恢305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买受人薛某。

  房产成功处置后,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到涉案房产处张贴强制搬迁公告,并责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占有人限期搬离。此时,涉案房产居住人即被执行人的父母才首次正面与承办法官沟通。经与被执行人父母谈话得知(后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因债务众多,早已外出躲债、常年未归,留有未成年子女两名与被执行人父母一起生活。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一处是他人购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确认),另外几处房产确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因被执行人债务众多,这些房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除涉案房产外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另被执行人完美电竞官方网址父母提出“全家收入微薄,生活艰辛”“被执行人对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小孩需要在附近的学校就读”“附近无法找到合适的租赁房屋”“家中物件太多,难以收拾”“自己年老体衰,经不起折腾”等困难,请求法院对他们予以照顾,并表示如若不予解决则拒不迁出。

  该案执行至此,法院一方面要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确保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及必要生活费用。

  经研究,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在涉案房产变价款中扣除4万元租金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用于租房,保留2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法院组织买受人到涉案房产了解实际情况,经实地查看,买受人充分体验并了解涉案房产居住人的难处,最终与被执行人父母达成一致,同意将涉案房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父母继续居住,并当场签订了5年期租赁协议。至此,在未搬动房内一件物品,未对原占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交接顺利完成。涉案房产交付完成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完全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皖1181执恢305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法院本应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搬迁,但该房产居住人为两位老人和两名未成年儿童,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生活拮据。如果生硬地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势必会造成老人和孩子居无定所、影响未成年人学业、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等问题。考虑到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项“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规定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保留了必要租金,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通过邀请买受人身临其境、体验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之苦,促成买受人自愿与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达成5年期租赁协议,将涉案房产租赁给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继续居住。这一灵活变通的以租代迁方式,使买受人转变为出租人,让占有人变成承租人,各方身份转换的同时也破解了涉案房产的交付之难,实现了涉案房产从执行标的物到物权收益物的衔接。如此,法院既让债权人变现了部分债权,又使得买受人得到物权收益,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及必要生活费用完美电竞app免费下载,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或所扶养家属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承租涉案房产的,则无需进行搬迁,自租赁协议生效时完成房产交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2020年修正)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 )第3条

  2010年12月29日,安徽省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双某签订《某水库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水库承包从2011年1月计算,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五年一调整。2021年3月,双方就第三个五年期间的承包金调整未能达成共识,双某违约并拒付租金。镇政府遂将双某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皖118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要求双某限期交出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并搬离管理房。后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某限期搬离。经调查发现,双某已将水库私下转包给魏某经营,水库内尚有双某自建的管理房、机井等设施、魏某养殖的鱼虾约3万斤和其他基础设施。执行法院多次向二人释法明理,要求双某及水库实际占有人魏某限期搬离水库,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联系捕捞队捕鱼及如何尽快将捕捞的鱼虾销售出去存在困难。而镇政府已通过挂网竞标方式将水库水面使用权重新承包出去,新的水库中标人许某也准备接手水库,按计划订购的鱼虾幼苗如不及时投放,将会造成损失。执行法院研判后认为该案情况复杂,直接强制腾退水库内鱼虾等活物面临捕捞和销售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会造成各方损失。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行法院积极与镇政府联动,及时联系三方进行协商处理。执行法院向许某说明事情原委,并做另外两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某和魏某表示愿意将现有基础设施及鱼虾折价转让给新的水库承包人许某,许某也表示后续承包水库养殖鱼虾需要这些基础设施、设备,遂当场达成协议,双某和魏某当即搬离水库管理房并配合许某完成物资交接。

  2022年6月7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181执826号结案通知,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系水库水面使用权强制腾退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普通执行,该案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水库水面使用权及鱼虾的交接。本案被执行人在承包期内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及水库实际占有人养殖的鱼虾,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各方损失,不利于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人民法院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能动司法,组织各方协调,倾听各方合理诉求,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造成被执行人不必要的损失。

  在强制水库腾退执行时,涉及对水库中生鲜活物的处置,基于生鲜活物的特殊性质,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常面临价值减损的困境,人民法院可以协调各方,促成执行和解,通过将生鲜活物折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方式化解腾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条

  关键词:刑事 盗窃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情节严重 连续多次 同一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量刑均衡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工作,见该工地内脚手架扣件无人看管,先后24次盗窃该工地内脚手架扣件,并分29次将窃得的脚手架扣件运至被告人王某在明光市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内出售牟利。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多次予以低价收购,每次几百至千元不等,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9741元(币种下同)。徐某盗窃脚手架扣件价值3240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1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4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作为从事废品收购的人员,其明知涉案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29次低价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述定性,并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收购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完美电竞app免费下载、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升档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形式上看,王某的收购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但加以实质判断,则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主要考虑有二:

  其一,《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上述规定虽然系直接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情形,但其所蕴含的精神亦可以、而且应当在升档量刑时予以参考。据此,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亦应当坚持综合考量的原则。

  其二,《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完美电竞官方网址成立为前提……”据此,《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十次”“三次”,均应当理解为以每次上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如果不顾及单次上为是否构成犯罪,单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为基准进行评价,则可能导致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整体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升档量刑,出现罪责刑严重不相适应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虽然多次盗窃涉案扣件,但属于概括盗窃故意下的单次犯罪,盗窃价值为32400元,依法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被告人王某仅收购徐某的犯罪所得,如单纯依据王某收购犯罪所得的次数,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进而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必然会导致上下游犯罪量刑失衡。据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档量刑,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妥当定罪量刑。

  2.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应简单以次数进行评判。对于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购次数超过十次,且每次收购价值较小,累计价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2021年修正)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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